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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八条 煤矿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全省由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设区市属煤矿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企业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设区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按第四条规定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及时通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应在核定通知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条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生产能力等级变化的,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设区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按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能力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第八条的规定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设区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省煤炭集团公司、各设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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