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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建〔2006〕3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监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及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待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省属煤矿、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按以下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80万元;灾害俱全的企业存储10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80万元;灾害俱全的企业存储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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