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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规划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3万吨以上煤矿验收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规划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3万吨以上煤矿验收办法》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07]146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矿管)局、环保局、水利局,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炭集团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规划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3万吨以上煤矿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规划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万吨以上煤矿验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197号内部明电)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组织领导
  对规划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3万吨以上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产煤设区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开展。

  二、验收对象
  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煤炭集团公司上报的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县级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规划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3万吨以上并经预核准同意的煤矿(以下简称“规划改扩建矿井”)。验收工作应在“规划改扩建矿井”规范完成改扩建后逐级开展。证照已被吊(注)销的关闭矿井不得纳入验收范围。

  三、验收标准
  凡年生产能力扩建为6万吨的“规划改扩建矿井”,对照《规划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3万吨以上煤矿验收标准》(见附件)进行验收。凡年生产能力扩建为9万吨及以上的“规划改扩建矿井”,应对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验收。

  四、工作程序
  1、项目预核准。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经贸委、省煤炭行业办、江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等部门,采取集中办公、流水作业的形式,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煤炭集团公司上报的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县级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规划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3万吨以上的煤矿,进行预核准。预核准工作应在2007年12月25日以前全部完成。
  预核准结果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书面告知各设区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煤炭集团公司。
  2、项目实施。“规划改扩建矿井”要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项目行政审批意见,规范实施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
  3、项目验收。对规范完成建设的“规划改扩建矿井”,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逐级开展县级、设区市级和省级三级验收。
  (1)县级验收。“规划改扩建矿井”对照行政审批意见完成项目建设,自查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后,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申请验收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市、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规划改扩建矿井”申请验收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规划改扩建矿井”开展验收,在矿井通过验收后,书面报请设区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设区市级验收。
  (2)设区市级验收。设区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县(市、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设区市级验收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在矿井通过验收后,书面报请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省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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