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第二批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控制数量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08〕152号)
各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准入原则,现将2008年第二批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控制数量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2008年第二批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控制数量
分区域控制如下:
1、南昌、宜春、吉安、上饶、新余为4户;
2、九江、赣州、抚州、萍乡、景德镇、鹰潭、省直为3户。
二、有关要求
1、审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有关政策要求,着力解决区域布局及新上工业项目煤炭供应问题。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已设立较多的、经营流向不合理难以形成经营规模的不予准入。
2、下达的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控制数量包括批发和零售。民用型煤企业按照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实施。
3、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执行按申请先后顺序原则,公开公正、严明纪律,认真做好初审工作。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省煤炭行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