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检查。8~9月份,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分别对本地区煤矿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生产、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于9月25日前报省煤炭行业办。
(三)巩固深化阶段(10至12月)
10月份,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结合机关效能年活动,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违章行为”专项检查。11月份,省煤炭行业办将组织进行督查。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报省煤炭行业办。
五、工作要求
1、从严要求,依法打击。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生产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
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分析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吸取教训,推动工作。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章生产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名单及行为,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上予以制裁和限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2、舆论参与,宣传引导。要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章生产、建设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省煤炭行业办电话:0791-6270062。
要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要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及时曝光一批违法违章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3、统筹兼顾,协调促进。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和“机关效能年”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机关效能建设、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机关效能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将每月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省煤炭行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