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全省粮食部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发〔2006〕1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全省粮食部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粮食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在科学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做出的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分析了当前农业和农村形势,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大方针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党加强“三农”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作出了具体部署,是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的生产环节在农业,粮食的流通基础在农村,粮食的收购对象是农民,粮食工作与“三农”有着天然密切的联系。粮食系统是农村现代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遍布农村的粮食购销网点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载体。粮食系统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尤其我省是粮食主产区,种粮收入是我省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粮食工作直接关系农民增产增收。粮食部门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参与者,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推动者,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粮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己任,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理念,自觉参与和服务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为新农村建设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