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
(四)经核实材料不真实的;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审查材料内容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初审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申请材料文字版;
(三)申请材料电子版。
第四节 审批阶段
第二十条 在审批阶段,自治区物价局自收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审批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关初审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执业资格认定的条件;
(三)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真实,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地考察作出决定的,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有以下情况的,经自治区物价局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事项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物价局审查完毕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批意见,将审批材料返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
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证书进行编号并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治区物价局领导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应当说明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节 送达、公告阶段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送达,送达方式包括:
(一)通知申请人前来签收领取;
(二)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邮寄方式送出的,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
(三)公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 审批后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到执业资格认定服务窗口重新申请办理认定手续。重新认定程序按照本细则认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