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审批机关设立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相关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宣传、告知材料和电子版示样;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咨询,咨询人员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四)对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告知在受理阶段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按公示的时间受理。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六个阶段。
第一节 申请阶段
第十三条 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初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的过程。申请人应在初审机关公示的申请时间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4、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与申请表一致的近期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彩色、黑白均可)。
第二节 受理阶段
第十四条 在受理阶段,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窗口首问责任人应作的工作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申请材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由自治区物价局及有关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所在单位考核证明;
4、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6、电子版。
申请人材料齐全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应接收其材料,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合规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相应地符合第六条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节 初审阶段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受理材料送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十六条 在初审时,凡有下列情况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评估业务中犯过错的,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