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加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人员依法执业,根据《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人员。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人员,需要对其执业资格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四条 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取得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初审,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后,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允许价格鉴证师在中介价格评估机构注册执业。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的价格评估人员,不需经过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可视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尚未注册的价格鉴证师需要执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注册价格鉴证师的规定申请注册。
第六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自治区物价局及有关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应该是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与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七条 自治区物价局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组织开展,经物价局考试合格的,由自治区物价局颁发相应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已经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执(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物价局设立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服务窗口,统一印制材料公示,并依照相关程序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