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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4、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5、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
  6、价格评估报告中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7、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登记内容变更、遗失补办,须及时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机构资质认定内容变更,是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和执业范围的变更。申请人应及时持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和《资质证书》,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服务窗口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实情况后,将申请表报自治区物价局。
  对于持证人遗失或非正常原因损毁,需要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服务窗口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公开媒体公告声明原件作废的证明材料。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将申报表报自治区物价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构依据权限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二)价格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注销手续: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二)价格评估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警告。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机构资质证书》的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初审和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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