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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审查初审机关初审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
  (三)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真实,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 依法需要实地考察作出决定的,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有以下情况的,经自治区物价局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事项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物价局审查完毕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批意见,将审批材料返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
  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对证书进行编号并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治区物价局领导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应当说明不予资质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节 送达、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送达,送达方式包括:
  (一)通知申请单位出具领取函派人前来签收领取;
  (二)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邮寄方式送出的,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
  (三)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后,应当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资质认定服务窗口重新申请办理认定手续。重新认定程序按照本细则认定程序进行。在服务窗口办理重新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经过本年度年检的最新证书);
  (四)现有从业人员名册。新增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近三年的业务工作报告;
  (六)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内容:
  1、委托书;
  2、合同或协议;
  3、价格评估结论书(须有价格评估人员签字及评估机构印章);
  4、技术报告。
  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要求:
  1、价格评估报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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