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定代表人简介;
(5)技术负责人简介;
(6)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聘请专家名单等。
第二节 受理阶段
第十三条 在受理阶段,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窗口首问责任人应作的工作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3、房屋自有产权或租赁、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4、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已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直接附该人员证书,不用再提交其他执(职)业资格证书;
5、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组织章程;
7、有关管理制度(包括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审核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专家聘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8、电子版。
申请人材料齐全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应接收其材料,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合规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申报机构是否相应地符合第四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相关问题释疑及用语解释
(一)对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的新办机构,可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通知书前来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手续。
(二)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
(三)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相应资质问题:已取得其他部门资质的机构,在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应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的规定和本细则对其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其他部门没有规定等级的机构,申请机构符合哪种等级资质条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的规定和本细则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节 初审阶段
第十五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受理材料送指定服务窗口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十六条 对于审查材料内容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初审单位根据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初审完成后,统一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申请材料文字版;
(三)申请材料电子版。
第四节 审批阶段
第十九条 审批阶段,各类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自治区物价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审批工作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