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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中专业人员60%以上为注册价格鉴证师,该机构资质认定可按“综合涉诉讼”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机构。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物价局设立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服务窗口,统一印制材料公示,并依照相关程序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物价局设立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宣传、告知材料和电子版示样;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咨询,咨询人员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四)对需要进行资质认定的申请人,告知在受理阶段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
  第十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按公示时间受理。
  第十一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六个阶段。

第一节 申请阶段

  第十二条 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初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的过程。申请人应在审批机关公示的申请时间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经过本年度年检的最新证书);
  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
  4、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等);
  6、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
  (2)申请的资质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3)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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