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价认〔2007〕421号)
各市、县(县级市、区)物价局,各价格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发改价格〔2005〕25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根据《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类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类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和初审,自治区物价局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审批后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二名;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