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性收费领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07〕507号)
各市、县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1997年原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规定:“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最近,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的精神,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7〕387号),对全区收费许可证开展全面清理,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车辆通行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办理的收费许可证继续保留外,凡收费性质、收费主体等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收费一律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为此,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凡属行政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应依法征税的服务收费,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既可以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也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行政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其临时取得应税服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价格、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做到明码标价,使用合法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