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商业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三周内答复申请人,并抄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或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后,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7、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申请人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每人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一般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和安置人数核定贷款额度。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申请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照贷款程序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3、贷款期结束,贷款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
第六条 微利项目与财政贴息
1、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经办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核准,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
3、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