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其信贷计划中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其贷款发放可放大为专户存储于该行的同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
第三条 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必须占其职工总数的50%以上,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3、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2、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个人概况、申请贷款金额、用途及还贷期限、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审核意既。
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凭有关证书(认定证书、工商执照等),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再就业小额贷款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及还贷期限、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及比例、单位负债和财务状况情况、工商税务部门资质证明等,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原则,规范完善个人承贷手续。
3、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扶持范围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
4、申请人自身具备担保条件的,可自行到银行申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及担保手续。自身无法提供担保的,可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可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中心与其办理再担保手续。
5、申请人凭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及有关申请贷款资料等,到承贷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