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银发[2003]78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分(支)行,南昌、赣州、九江市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会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1、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当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机构和担保组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再就业办负责,省、设区市、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应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3、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并由其与商业银行共同负责监督贷款的还本付息。
4、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安排,由担保中心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