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2]1号)
各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调剂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调剂办法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
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调剂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失业保险调剂基金审批程序,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地区应该按实际收缴失业保险费的10%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三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申请,审核确认申请资格,核定调剂额度,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负责划拨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坚持省调剂基金、设区市原调剂基金、统筹地区财政合理分担,调剂额度与统筹地区上交调剂金、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等工作相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按规定上交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在原向设区市上缴的调剂金全额调剂后,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一)筹措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且动用历年累计结存仍不敷使用;
(二)1998年4月1日以后,没有发生失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和挤占挪用,或发生违纪违规和挤占挪用后已纠正。
第六条 统筹地区申请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应逐年申请,当地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存(含原上交设区市调剂基金全额返还)仍不敷2个月使用时,由经办机构写出书面报告,如实填写《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