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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
(赣劳社办[2002]15号)

  一、办理“协保”审批程序
  凡符合“协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初审,登记造册后 ,由企业携 带有关资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以下简称社保局)审核,再经行业主管部门再 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 保险处审批,并核定促进就业资金补助比例。省劳动保障厅下达批复通知书后,由企业携带 已审批的“协保”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协保”手续,并缴纳企业 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一)企业报送审核时,应携带的资料
  1.进中心时下岗职工与中心签订的协议;
  2.下岗职工个人档案。
  (二)参保地社保局审核的主要内容
  1.符合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协保”条件;
  2.“协保”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含提前退休工种)年龄的时间;
  3.“协保”人员“协保”期间的缴费月数、应缴社会保险费。
  (三)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主要内容
  1、符合“协保”条件的人数及名单;
  2、“协保”人员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3、“协保”所需资金由企业和促进就业资金负担比例及金额。
  二、办理“协保”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企业在接到省劳动保障厅批复通知后,应首先到参保地社保局缴纳应由企业缴 纳的社会保 险费。企业凭已缴“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汇款凭证及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缴费证明, 向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申请“协保”补助资金,经审核同意后,从“促进就业资 金支出专户”直接拨付到参保地社保局。参保地社保局应及时将“协保”人员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分别拨付给参保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参保地未开展医疗保险的 协保人员,其医疗保险费暂由参保地社保局代为保管。
  三、其它问题
  1、符合“协保”条件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进了再就 业服务中 心并签订了协议的下岗职工(不含协议期满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二,必须符合赣府发 [2001]32号文件规定的协保条件。即195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以前 出生的女性,同时,不符合内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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