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荐。由本局相关职能处室或本局系统相关文博、考古单位为主推荐,并填写《专家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
(二)审查。由本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名单;
(三)聘任。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任人员,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本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相关行政审批资料的技术审查;
(二) 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察及审查;
(三) 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实物要件认定;
(四)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召集会议。在专家评审小组长的主持下,召开专家评审小组会议,明确评审的任务要求;
(二)开展审核。分发行政审批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或对实物进行认定,或到现场进行勘察;
(三)组织交流。各成员相互交流资料审查、实物认定或现场勘查情况;
(四)集体讨论。按照多数专家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地形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结论;
(五)形成报告。专家评审小组长负责起草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名。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本局下达的有关评审任务,按照要求如期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从事评审工作,对作出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相关评审秘密;
(五)不得私自与行政审批相对人接触,不得接受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宴请、财物等礼品。
第十一条 本局每年从行政经费中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专家评审专项经费,用于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年会、旅差费、评审费等支出,具体由行政审批处使用,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