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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丹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试点县(市)区要广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向农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健康的投资意识。通过宣传,使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让广大基层干部了解新型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和做法,让农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工作
  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减少试点工作中的盲目性,试点县(市)区要做好基线调查工作,重点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及农民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为开展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调查结束后,试点县(市)区应做出系统的基线调查报告。
  (四)加强领导和指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合作医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计划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争取国家和省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指导基层财政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农业部门要指导基层政府和乡(镇)农经部门协助开展农民筹资工作;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政府和基层民政部门解决好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缴费问题;税务部门要指导基层农税征缴部门做好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工作;审计部门要指导基层审计部门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工作;药监部门要指导基层药监部门做好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卫生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的政策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五)关于几项具体工作
  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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