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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丹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有关政府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
  1.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2.逐级转诊制度。要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3.基本药物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为了确保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对试点县(市)区的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予以支持。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贯彻落实《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切实加强县(市)区、乡、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改善公共卫生环境与条件,预防、控制和减少疾病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基本医疗实际需要,调整乡(镇)医疗布局,强化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建设,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确保农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要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分配制度,形成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要不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抓好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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