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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丹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要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指定的银行开设基金专用帐户,所有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2.运行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实行年度缴费,首次应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民自愿承诺的基础上组织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县(市)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日后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在年终缴税时一次性代收。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市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对各试点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县(市)区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由市财政社保补助专户划拨到县(市)区财政社保补助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社保补助专户转拨到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四)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1.补助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可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要考虑具有抗疾病风险能力,又要兼顾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受益面。
  2.补助比例和额度。各县(市)区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超过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也不能因补助比例太低而未使农民充分受益,出现合作医疗基金过多结余。合作医疗基金的给付率应控制在60%-80%为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可定为300元至500元,补助的封顶线可暂定为1万元。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可确定在20%至60%的范围内,并采取分段比例的办法,费用越多,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补助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区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也可采取先由农民个人付费,然后定期按规定报销的方法给付。农民经批准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本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努力简化手续、方便农民,收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及时兑现,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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