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病统筹,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市)区为单位举办,基金由县(市)区统一管理。基金重点用于抵御大病风险。
4.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稳步发展,逐步完善。要探索保障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利益的机制。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
2.办事机构。市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经验交流等日常工作。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所需人员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在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最低筹资标准年人均不低于30元。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及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符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具体资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政府补助。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20元。市财政对东港市和凤城市每年每人补助14元;对宽甸县和振安区每年每人补助15元;对振兴区和元宝区每年每人补助16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补齐,并保证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