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丹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丹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的《丹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丹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稳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目标:2005年东港市要率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6年凤城市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振安区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宽甸县、振兴区、元宝区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
  试点工作的任务:研究和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应予以扶持;各级财政按规定保证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这项制度持续运行,又要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