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拆迁。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法组织拆迁。拆迁工作要做细,摸清居民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分片逐户发信,宣传政府惠民的棚户区改造政策,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妥善安置好城市棚户区拆迁居民:一是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化安置;二是利用现有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三是先安置,后改造,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四是政府收购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供产权调换居民临时居住、购买或作为廉租住房租住。
5、建设、安置标准。结合总体规划,建设高、中、低三个档次,大、中、小三种户型的房屋。棚户区居民安置标准为:一类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二类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58平方米,三类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四类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考虑棚户区困难户多,安置后交纳物业、采暖费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设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37平方米的住房。
6、设计与施工管理。要选用国家与省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小户型设计要考虑未来的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签订《丹东市城市集中联片棚户区改造承诺书》,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资本金方可开发建设。对有长期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违规拆迁、拖期回迁、违法经营和社会信誉较差以及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参加棚户区改造。
7、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项目竣工后,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回迁安置方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回迁、交付使用。
8、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棚户区统计报表。市直各部门向省上报棚户区改造统计数据,要统一口径,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为保证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棚户区内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各部门不得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五、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比经济适用住房更优惠的政策支持,按照省政府“凡是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都给的”原则和对低保户实施的优惠政策,确定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具体见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
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