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期在此居住、别处无住房、不具备上述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建委、房产局会同开发商予以合理确定)。
对出租、转让、堆放杂物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5、对无力承担扩大面积代建费的,不得上调房屋类型。
6、公产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代建费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原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购买产权(未交扩大面积代建费的,不享受本条规定)。所得资金的10% 作为房屋维修资金;90% 作为政府棚户区改造资金。
7、划拨土地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土地面积已含 在安置房屋的占地中;实行货币补偿的,土地补偿费用已含在房屋市场评估价中,不再另外给予土地补偿。出让土地按折减年限补偿土地出让金。
8、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并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介绍信,区教育行政机关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但市区内重点小学不在借读范围之内。
9、任何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90% 以上的拆迁居民迁出前实施停水、停电。
10、对不按政策规定执行、无理取闹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1、对棚户区的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从拆迁到回迁工程配套要单独记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现场跟踪和确认。
2、拆迁档案实行按月回笼的管理办法,所有优惠政策按拆迁档案确定的范围计算。
九、本规定自下发至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
减免收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缴的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消防设施费;
3、市场交易服务费;
4、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5、施工合同签证费;
6、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证费;
7、合同协议公证费。
二、减半征收的收费项目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