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

  2、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产住房,其承租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承租人按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对产权人按市场评估价的15%补偿,对产权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3、被拆迁人持货币补偿协议书购买房屋,免收市场交易服务费。
  4、实行货币补偿的共有权证持有人、继承人、被赠与人不作为独立户补偿,其共有份的货币补偿额由产权人与继承人、被赠与人自行分配。
  5、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00元;有线电视、电话、动力电按现行价格补偿。
  6、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和设备搬迁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1、特困户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指男户主或单亲家庭的女户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拆迁户。
  2、低保户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我市低保标准为176元)的城市居民。
  3、对特困户按政策规定扩大面积部分,免收扩大面积代建费;对低保户按政策规定扩大面积部分,减半收取扩大面积代建费。
  4、对私有产权房屋和承租公产房的特困户和低保户,未缴纳扩大面积代建费和减半缴纳代建费的,扩大面积部分和减半部分视为公产,居民回迁后按廉租房交纳租金,如无力交纳廉租房租金,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计帐。
  5、符合入住廉租房条件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规定
  1、临时过渡补助费必须按季度发放,超过规定回迁时间的,一律按每户每月300元发放。
  2、私有房屋老少三代同住一门两户的不予以分户;不具有独立居住条件的一门两间房的并有两个所有权证的,按一房对待;对拥有共有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待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份,或由所有权人与共有份人自行通过货币方式解决。
  3、户口不作为安置补偿依据,可与身份证一并作为是否为棚户区永久居留人的依据。
  4、对长期居住具有独立居住条件(居室、厨房、电、水表俱全),并且其结构与房屋结构相同、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在别处无住房的,安置37平方米房屋,代建费按每平方米900元缴纳。该房屋至回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