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

  (一)产权调换
  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安置一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其中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自然间2居室,其中最小居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安置二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58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至58平方米的(含58平方米),安置二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58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8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的(含70平方米),安置三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四类标准套型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高层建筑的各类套型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上述各类标准套型使用面积。扩大面积代建费按多层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
  安置各类套型房屋超出被拆除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交纳扩大面积代建费,原面积不结算差价。本人自愿要求上调一个类型的,所上调部分扩大面积代建费按普通商品房价格的90%缴纳,其价格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认。
  2、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3、免缴煤气气源费。
  4、免缴契税。
  5、临时过渡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每户每月150元;5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200元。
  6、实行产权调换的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00元;回迁时恢复有线电视、电话;动力电无法恢复的按现行价格补偿。
  7、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与所安置的期房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扩大面积代建费按商品房价缴纳。一次性搬迁费和不可恢复设施补偿费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临时过渡补偿依据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职工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对出租的,按拆迁前的出租租金计算;对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并按季度发放。如双方达不成协议,也可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租赁房屋进行临时过渡。
  8、棚户区改造区内的农民户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征地后比照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被拆除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不足4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被拆除房屋面积评估价的50%予以补助。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不予补助;不足20平方米的不足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