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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

  一、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有资金不得少于参与改造项目总投资的20%。
  2、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和行政划拨。
  3、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4、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单位所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要用于困难居民的安置补偿中。
  5、开发单位在近三年内凡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开发建设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
  1、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基金、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费等,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劳保统筹费等(具体见附表: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一览表)。
  2、在不影响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和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可上浮0.2,上浮部分仍可享受优惠政策,超出0.2以上的(不含0.2)按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包括土地出让金)。
  五、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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