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要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竣工投产前,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
各级计划、经济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三同时”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已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有关责任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加强隐患治理过程的事故防范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责成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申报和登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预警系统。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
各级政府要尽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综合性和高危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