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丹政发〔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交通、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要依法对消防、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商业、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城建、农业、人民防空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或者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要依法开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断完善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体系。
二、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要加大对各类伤亡事故的查处力度,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责任,使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及有关政府、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拖延不办或者避重就轻的,要排除阻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切实抓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