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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经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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