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按企业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支持,合同外资每增资500万美元且一次性到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该奖励资金由企业自主支配。
已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引荐和介绍其他投资者来丹投资,同样享受市政府给予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外贸出口企业以及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各种展览会、洽谈会的补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手续由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协助办理,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凡在本地区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妥开业所需要的全部证照手续;属需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第十八条 与外商投资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实行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
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的,必须出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外商投资企业对不亮证收费和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的有权拒付。
有关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各类检查,实行“检查登记卡”制度。市外经贸部门每季度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各类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后,向市政府反馈。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只要不是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的,要事先给出一定时限进行整改,不得以罚代管。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罚款处理的,要同时抄送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