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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将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退还给企业。
  第八条 鼓励在我市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在我市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征收河道维护费和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积极支持投资者参与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参股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放开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中方企业是有限公司,出资额超出其净资产总额50%以上的,在不影响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可不再办增资手续。中方系非公司的或属一般企业法人的全资投入的,其主体资格可以保留,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投资,准予通过年度检验。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同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内资企业同等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金融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财政部门可视外商投资企业的贡献程度,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金融部门对市场前景好、信誉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提供资金贷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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