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城市区和各县(市)都要实行以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要按照《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把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与收取的退役士兵有偿安置金统筹使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根据市场劳动用工需求,采取多形式、多内容的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伤残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分配形式原则上由民政部门在已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留出部分指标,实行指令性分配。对安置对象要求到同一单位的人数超过计划指标的,要采取考试考绩的办法择优录用。考试考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和用人单位协助并参与监督。对因军队调整精简而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安置工作情况,发现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影响较大、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和遗留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或双拥模范单位。要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安置政策,宣传退役士兵先进典型,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予以曝光。要加强依法安置,对拒不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执政为民、廉洁自律、杜绝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