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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丹政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提前和其他特殊情况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档案送递程序不符、档案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和1997年以前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以及1998年以后入伍没有《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与时俱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的力度。本市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认真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承担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切实落实退役士兵的各项待遇。省、市已下达安置指标的中省直和市直单位,县(市)区不再重复下达。县(市)区可在所属行业和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市本级事业单位安置指标由市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下达。按计划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民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的支付标准、列支渠道、交付时限和管理使用,仍按市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丹政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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