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奖励补充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奖励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丹东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
目标考核奖励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提高我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水平,发挥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促进丹东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04]743号)和《丹东市2002年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丹政办发[2002]8号)的规定,对2004年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奖励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外贸出口奖励
对承担我市外贸出口工作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有关外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
1.出口单项奖:
⑴2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奖励2000元;
⑵5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奖励4000元;
⑶10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0万美元的,奖励6000元;
⑷5000万美元以上不足1亿美元的,奖励1万元;
⑸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2.超额奖:年出口额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
(二)对县(市)区政府的奖励
1.出口工作目标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0万美元并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的,奖励6万元;完成调控目标的另奖励2万元。
2.出口工作目标在5000万美元以上不足1亿美元并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的,奖励10万元;完成调控目标的另奖励2万元。
3.出口工作目标在1亿美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的,奖励15万元;完成调控目标的另奖励5万元。
外贸出口实际完成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二、利用外资奖励
用于奖励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利用外资工作目标的县(市)区政府。
1.实际完成额不足800万美元的,奖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