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斗争,保障公平竞争。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认真执行省法院下发的《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不断提高打击经济活动领域违法犯罪的能力。把握好改革发展中的工作失误、错误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打击犯罪与依法保护改革创业并重。
四、切实履行促进和谐职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15.进一步落实“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硬道理。深入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执行公开制度,以公开赢得当事人的信服。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阶段,深入落实辨法析理、释法答疑工作,努力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确保裁判效果的最佳化、最大化。
16.进一步强化民事调解工作。全面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坚持优先调解、全程调解。建立调解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加强对司法调解经验的总结与推广,研究探索促进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法官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17.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总要求,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努力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积极研究探索协调行政案件的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有效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
18.进一步健全司法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新格局。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促进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的衔接互动。进一步完善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积极开展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严格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等诉讼以外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和其他人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其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