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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程序暂行规定


  对消极整改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传唤措施,讯问其不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进度的有关情况,督促其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讯问应当使用《传唤笔录》。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在报送《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同时,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依据和解决的办法,采用请示报告的公文格式,通过公文收发程序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一)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事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受资金来源制约自身确实无能力解决的;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影响公共消防安全,自身确实无能力解决的;

  (三)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产权关系复杂,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护措施难以落实的;

  (四)本地区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

  第十四条 对逾期不落实整改组织、整改资金,不能保证整改进度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对于在整改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理由的正当性组织集体讨论审查,并依照有关程序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整改期限届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未能在给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经复查不合格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整改进展情况,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或者消极整改的,从重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对危险部位自行采取停产停业整改措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制作《撤销批准决定书》,与《复查意见书》一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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