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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程序暂行规定

  (一)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二)限定整改期限;

  (三)对社会公布的形式。

  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整改等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经集体讨论难以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价。

  第七条 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组成员由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公安消防部门聘任,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一般由建设、规划、安监、燃气、建筑设计、石油化工、供电、纺织等相关部门、行业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

  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库应当报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中介机构实施消防安全评价,按照《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进行。

  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应当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消防安全评价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

  认定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火灾隐患改正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于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责成隐患单位签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于3日内报省厅消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教育和督导,明确告知其在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促使其保证组织领导、整改资金、整改进度和监护措施到位,切实维护本单位及公共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指导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并对整改工作予以指导,促进单位保质保量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责成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定期报告(不少于每月一次)整改进度和整改情况,直至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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