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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九)其他能够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检查发现下列消防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者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

  (二)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三)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在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安排员工留宿的;

  (五)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的;

  (六)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的;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八)雇用不具有上岗资格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

  (九)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指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具体问题。

  第五十六条 对下列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含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故障或者失效,未及时维修保养的;

  (四)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五)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

  第五十七条 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10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第五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性质不同、对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要求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别制作法律文书。

第四节 举报案件核查

  第五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受理人员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记录》中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投诉方式、受理时间、受理人姓名和举报投诉内容。

  受理人员严禁扣押、隐瞒、擅自处理举报案件。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条 举报案件的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办理时限规定,及时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记录》转交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记录》的“举报投诉内容”栏的适当位置签署意见,指定核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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