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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当日制作《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当日送达主办或者承办单位,责令其停止举办。

  遇有下述紧急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经领导批准,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事后补签审批手续:

  (一)用火、用电、用气设备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

  (二)人员数量严重超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能力的;

  (三)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的数量过少,不能保证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的。

第三节 现场检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并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消防设计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三)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十二条 对已经依法投入使用的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全面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疏散距离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疏散指示标志的数量、指示方向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实际需要,发光式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照度、时间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应急广播、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能否正常发挥功能;

  (六)消火栓、灭火器材配置是否齐全,消火栓能否正常发挥灭火功能,灭火器材配置类型、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七)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能否保证防火分区正常发挥作用。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至七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还应当对以下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四)消防档案管理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采取的检查方法,以不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科研、办公等活动为限。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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