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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部门具有规定的管辖权限。

  《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应当明确告知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期限和查询办理结果的途径。

  第三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填发《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并将其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一)本部门不具有管辖权的;

  (二)该场所(活动)所用建筑物未通过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的次日前填发《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补正后填发《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受理人员在填发《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后,应当于次日前将《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存根及全部申请材料交负责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节 核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应当于4个工作日内指派二名以上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负责实地检查的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相关情况记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的核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二)常闭式防火门是否能保持常闭;

  (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应急广播、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配置是否齐全完好,灭火器材配置类型、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是否设有明显的标志和有关提示。

  第三十六条 对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核查时,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抽查的具体部位、数量和检查情况,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明,并由申请单位的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第三十七条 经核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开业、使用或者举办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可行;

  (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

  经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被检查单位在公安消防部门作出决定前整改完毕并补报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认已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作出同意开业、使用或者举办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核查发现被检查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作出不同意开业、使用或者举办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拟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的,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于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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