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要求单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又符合《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申报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申报备案登记。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因其未申报备案登记而将其排除在抽查范围之外。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一次集中调整,在7日内统一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整结果应当录入数据库。
第三章 根据申请启动的检查程序
第一节 许可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包括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通过电子显示屏、警务公开栏、便民卡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公示以下内容:
(一)须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
(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本办法明确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受理条件和许可条件;
(五)管辖权限、办理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做好对公示内容的说明、解释工作,必要时,应当指导申请人填报相关表格和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须有申报单位公章,正在筹建的公众聚集场所尚无印章的,可加盖负责申报的单位或者投资者的公章;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业主签字并捺指印。
第二节 受理与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接到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的申请,应当对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证明该场所通过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
(二)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包括内部机构、人员责任和与建筑物共用单位相互责任)划分情况符合第61号公安部令第六至九条要求的说明材料;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书面材料;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及符合持证上岗规定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对于网吧提出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还应当审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时一并提出开业或者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可不提交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消防验收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应当对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证明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器材合格证明或者最近一次的检查测试报告和维修情况记录;
(三)根据活动实际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经初步审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承办受理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