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
(二)额定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客房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住宿场所或者容纳10人以上的家庭旅馆;
(四)网吧;
(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疗诊所;
(七)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八)单一生产车间员工在2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场所;
(九)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第十八条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属于须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依法办理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饭店、酒店等餐饮场所;
(三)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
(四)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五)国务院文化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
4、游艺、游乐、棋牌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七)未达单项标准,但具有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功能的场所。
第十九条 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销)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属于须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申请,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依法办理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第二十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日常备案、年度调整和分级抽查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过对举报案件核查、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夜间检查等形式,在年度内将全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一遍。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情况建立执法档案,翔实、准确、动态地记录以下内容: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建筑使用性质与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等消防监督审批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与管理情况;
(四)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情况;
(五)其他重要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法档案式样由省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制定,由各地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的建筑工程(场所)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符合《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中,向管理、使用单位提出办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登记备案手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