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各市、县(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市辖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的管辖权限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对于举报消防违法行为的案件,由接到举报的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省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的举报案件,可以移交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也可以根据案情自行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由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第二节 抽查的组织程序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抽查,可以根据火灾规律、特点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进行。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每次组织抽查,均应当制定抽查方案,确定检查的范围、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和时间,并于实施检查的10日前将抽查的范围、内容、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各消防监督业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抽查方案的要求,确定参加人员及其分工。
抽查方案、监督检查人员及其分工、被抽查单位名单应当报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抽查按每两人一组为基准,每组每次承担抽查单位数量不应少于40个。具体确定抽查单位数量时,可考虑兼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适当减少抽查工作量,但兼职人员抽查单位数量每组不应少于20个。
第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通过消防行政执法网络办公系统随机选定被抽查单位:
(一)应当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企业为重点,每次抽查单位数量不少于抽查总量的50%;
(二)年内应当每个行业、系统均有单位被抽查到,并保证被抽查单位在行业、系统中具有代表性;
(三)对前次已抽查到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下次组织抽查时可以再抽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每次组织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集中在两个月内完成,对其他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体现监督抽查的社会消防安全效益。
第十五条 抽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告当地政府,通报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召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进行通报。每次抽查结束10日内,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抽查情况总结报省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节 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取得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以及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等。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是指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达到以下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抽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