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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

山东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
(2005年3月3日 鲁公通〔2005〕39号 山东省公安厅)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

  第一节 监督检查权限

  第二节 抽查的组织程序

  第三节 监督检查对象

  第三章 根据申请启动的检查程序

  第一节 许可事项公开

  第二节 受理与不予受理

  第三节 核查与决定

  第四章 根据职权启动的检查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擅自”行为稽查

  第三节 现场检查

  第四节 举报案件核查

  第五节 督促整改与复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的相关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消防执法效率,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下列监督检查活动:

  (一)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抽查”);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建筑工程施工检查;

  (五)对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的查处;

  (六)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规范内部业务信息沟通的规章制度,保障消防监督行为及时、公正、有效。

  第四条 省、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的检查、指导和考核评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奖励和处理。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

第一节 监督检查权限

  第五条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抽查,由市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统一组织,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必要时,省公安消防部门可以统一组织抽查。

  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抽查单位的范围,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市公安消防部门受理市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申请的,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移交区公安消防部门办理,但办理时限应当自市公安消防部门受理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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