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六、职责分工
(一)公安派出所负责公民身份信息的采集、核对;信息的合成、上传;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居民身份证发放和旧证收缴以及不合格制证信息的处理。
(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及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作废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销毁。
(三)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制证信息的抽检、上传以及不合格制证信息的反馈,同时做好市级人口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
(四)制证中心(所)根据省公安厅授权负责证件制作及制证信息、制证结果的反馈。
(五)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证信息的接收、检验和分转,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居民身份证业务培训和考核,定期分析和通报各地换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地公安机关和制证中心(所)进行业务指导。
(六)因照片质量、身份证项目差错等原因造成证件不合格的,重新制作证件的工本费由负责审核签发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因制证工艺原因造成证件不合格的,所产生的证件费用由制证中心(所)负担。因证件发放过程中的原因造成证件损坏、丢失的,由证件送达单位承担。
(七)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制证信息采集、传输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七、“窗口”服务
公安派出所要将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公开,设置便民服务台,为群众提供桌椅、梳妆镜、眼镜等。负责受理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公安民警应警容严整,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对群众的咨询要一次说清,不让群众跑第三趟。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可提供上门服务。
八、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山东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各地可依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